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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18日,湖南省省长周强签署第222号政府令,公布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》,10月1日起《规定》正式实施。有专家认为,在行政程序方面,我国虽然制定了一些单项法规条例,但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程序法。湖南省率先出台行政程序地方政府规章,可以说填补了法律空白,对全国性立法也将提供经验。(据新华社) 在“官本位”观念根深蒂固的现实语境下,湖南省出台这样一个专门规定,在某种程度上是一场行政机关“作茧自缚”式的革命,社会反响之强烈可想而知。 其实,就在这几天,还有一则涉及公权力的新闻煞是吸引眼球。郑州市在《夜景照明管理办法》中明确规定,政府部门将对沿街单位安装夜景照明予以财政补贴。很明显,在这里,市长一拍板,亮化工程就可以上马,财政就可以支出。不仅是亮化工程,政府每年花在小汽车上的钱,花在接待上的钱,简直都是个“无底洞”。究其原因,就在于预算监督不到位。假如郑州也像湖南一样,那么政府出钱补贴亮化工程,可能就没有这般自由了。即便有意,起码要先补上两个程序:第一,问问纳税人,亮化工程要不要搞;第二,请人大审议一下,财政预算里有没有这笔支出计划。 反观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》,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”、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”是这一改革背后的深意。与过去许多法规都是给政府授权,强调更多的是群众该如何遵守不同的是,湖南这个“作茧自缚”式的改革,让行政相对人参与进来表达其意见,让群众的监督变得更为有效,使政府决策可以更加充分地反映人民的意愿,使公共权力可以受到真正意义上的制约。这与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、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正好不谋而合。 官不好当,实为民之大幸。见惯了“决策前拍脑袋、决策中拍胸脯、出了问题拍屁股”诸多怪象,再审视湖南“治官治权”之举,它无异于一股风清气正的力量,醒目提神,引人向上。尽管现在就对《规定》的实施大加褒扬有武断之嫌,但就《规定》所致力于寻求的“程序正义”而言,在打造法治社会的今天,无疑值得期许和推崇。 叶寒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