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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敬畏民意”的现实意义

2008-4-19 9:50:32


  历时一年调研论证,河北省委近日出台了全新的市委书记、市长及市级党政领导班子考评办法,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。新考评办法在全国省一级干部考核中首次引入民意调查,首次确立定量考核+定性考核+民意调查的考评体系,赋予了群众更大的知情权、选择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,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,展示了干部政绩的全新导向,因而格外引人注目。(据《人民日报》)
  有些地方垒个鸡窝、搭个猪圈也算投资多少元,一个工厂建了若干年,只有一个围墙,但年年上报有多少投资……类似荒唐事,可说是信手拈来,不胜枚举。为杜绝此类现象,河北省委推出全新的考评办法,将民意作为一项重要考核。此举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。
  还权与民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明确规定: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。换言之,在中国,人民是国家的主人。作为群众选出的人民公仆,自然应为群众的利益代言。如果公共财政支出不合理,人民群众感觉受益不大,甚至受不了益,那肯定不同意,这种制度设计和社会现实也就缺乏合理性甚至合法性。因为从法理上说,作为国家的主人,却在政治地位、经济地位上得不到保证,人民还让你坐在台上吗?官员应时刻扪心自问:该对什么执著?该对什么虔诚?该对什么敬畏?
  还责与民。权为民所授,自然要接受人民的监督。而目前考核评价一个官员的政绩,往往只是由上级说了算,缺乏群众公认。由此导致有的官员信奉“不怕群众不答应,就怕领导不认可”的为官哲学。于是便有了一窝风盲目攀比、贪大求洋,建设装修豪华,就连“白宫”“天安门”也敢仿造的荒诞现象。
  但凡创新之举,总会历经一番波折。从体制保障的根本之点入手,以求尽快终结心浮气躁的“面子工程”、“政绩工程”、“杀鸡取卵”式发展思路的做法固然值得肯定,但如何保证民意不被歪曲,如何保证民意指导的正当等问题,仍需要摸着石头过河,也有赖于一套健全完善的配套机制予以保障。   □叶寒

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编辑: 张丽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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