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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加班费还是要休息权?

2008-4-18 10:59:21


     据《北京晨报》报道,从今年开始,我国公民可以享受11个带薪的法定节假日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,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,除了应得的当日工资外,用人单位还须“额外”支付三倍加班费。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,应依法支付加班费,而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与以前略有不同。按照今年新实行的工时制度,法定节假日已是带薪休假。他举例说,假设劳动者日工资为10元,法定节假日当天加班1天,那么总共应该支付40元加班费。
     今年我国实行了带薪休假,法定节假日也增加了不少。从长远来看,这的确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。
  对于整天碌碌于俗务、搞得自己身心俱疲的芸芸众生而言,多了节假日,也就多了休息权,多了与家人相聚的好时光,多了愉悦身心的好日子。清明踏青、端午食粽、五一出游、中秋拜月,自然好不惬意。
     高兴之余,我们也不无忧虑地看到,带薪休假和增加法定假日,受惠的仍然是劳动者的一小部分。农民与此无缘,薪水多少由自己作主,春种夏耕,秋收冬藏,一日复一日,汗滴禾下土。城市里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、条件好的事业单位及国企职工,其他大量的国企及民企的工人、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、自由职业者,却很难从这一国家新规中受益。
     对于这些难以受益的群体而言,也分几种情况。有的想要休息权,但由于工作性质的问题,节假日无法休息,即使有加班费也难以令他们满意。有的想要加班费补贴家用,所以即使在别人都休息的法定假日里,他们也愿意主动加班以获取更多的经济回报。但是还有很多人面临一个共同的问题,那就是既要在节假日里加班,又不能享受国家规定的加班费。对于他们而言,不存在要加班费还是要休息权的问题,只存在既不能休息又没有加班费一种境况。这个群体才是我们最需要关心和关注的一个群体。
      对于既要加班又没加班费的群体,我们应当加以充分保护,以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,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。由于他们所处的地位,让他们自己“跳出来”与单位叫板其下场可想而知,所以他们绝大多数都会无奈地选择忍受。有关部门如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,对用人单位搞好监督处理,发现一起,查处一起,决不能姑息纵容。唯有如此,才能让他们在加班费和休息权二者之间,至少得到一样实惠。  □涧石

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编辑: 张丽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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